一、案件信息
案件申请号:202011074799.0;
发明名称:一种用于生产甘草发酵饮料的发酵罐;
驳回决定内容摘录
本申请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7项从属权利要求2-8。
应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审查员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于2024年09月04日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8617831U,公开日为2019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11620046U,公开日为2020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07391398U,公开日为2018年05月22日;
对比文件4:CN103785324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意见陈述概述如下:对比文件3中由锥形孔和圆柱管组成的结构和尖刺的位置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通过流体流入锥形管后压力减小并通过位于锥形管细径部位的刺条切割气泡实现消泡,而对比文件3流体进入锥形孔和圆柱管组成的结构后流速先大后小、压力先小后大,在其细径部分小气泡易合并成大气泡且并未涉及类似刺条结构,对比文件3实际利用锥形孔的聚拢效果再结合尖刺消泡,消泡效果不如本申请。
审查员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因此针对原始申请文件作出本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