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信息
案件申请号:202010342810.0;
发明名称:一种燃气加热式抬包烘烤装置;
驳回决定内容摘录
本申请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5项从属权利要求2-6。
应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7日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审查员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于2024年05月06日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 1:CN204608174U,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 2:CN204963576U,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认为:首先,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608174A),本申请涉及的是一种可移动行走的抬包烘烤装置,该烘烤装置可根据需要调整伸缩旋转机构,即伸缩旋转机构中设置的伸缩组件可实现燃烧器的伸缩作用,以及设置的旋转组件实现燃烧器的旋转作用,从而实现燃烧器与抬包倒液口的精准对接,并通过将燃气和助燃空气在空燃分配室内混合,并经过点火后在燃烧室内燃烧,充分燃烧后的高温气体喷入抬包内部对内衬耐材进行烘烤,且该高温烟气从抬包底部均匀向上扩散,抬包内衬烘烤均匀,热效率高,可高效快速实现对抬包的烘烤作业。而对比文件1虽然也涉及到燃烧器的左右摆动和上下移动事项,但与本申请是有区别的,对比文件1是通过转动立柱进行左右回转,并通过液压油缸推动连杆机构带动燃烧器上下移动,与本申请中的伸缩旋转机构一体化组合结构是有区别的,另外,本申请的烘烤装置可根据需要将燃烧器的出口向下倾斜设置,可伸入到抬包底部,从而使产生的高温烟气从抬包底部均匀向上扩散,抬包内衬烘烤均匀。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具体的结构方式,以及具体支撑热量的相关结构上是有差异的,是有区别的,并不是审查员那边指出的仅是“如何更加高效地使燃烧器对准抬包口”。至于对比文件2(CN202374959U)涉及的是一种液压捣炉机,其虽涉及到油缸伸缩实现捣炉头插入炉料,但其结构与本申请是不同的,本申请的伸缩旋转机构一体化组合结构,可根据需要对抬包进行全方位的加热处理,这点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并且该对比文件2涉及的捣炉机领域与本申请的领域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予对比文件1以技术启示。
审查员继续审查,并于2024年07月15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没有引用新的对比文件。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4日递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CN204608174A)是有区别的,首先,本申请是伸缩旋转机构一体化组合结构,即本申请的烘烤装置可根据需要将燃烧器的出口向下倾斜设置,可伸入到抬包底部,从而使产生的高温烟气从抬包底部均匀向上扩散,抬包内衬烘烤均匀,而对比文件1只是简单的左右摆动和上下移动,并未涉及到本申请中的燃烧器出口向下精准对接事项,至于审查员认为“为了便于快捷高效地对准抬包的倒液口,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关领域或其它领域去寻找相应的对准手段”的论述,审查员这段推断,是在本申公开基础上进行了相关推断得到的,是有事后诸葛之嫌,且本申请实现了精准对接,并非审查员那边说的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的。还有对比文件2(CN202374959U)涉及的是一种液压捣炉机,其虽涉及到油缸伸缩实现捣炉头插入炉料,但其结构与本申请是不同的,本申请的伸缩旋转机构一体化组合结构,可根据需要对抬包进行全方位的加热处理,这点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并且该对比文件2涉及的捣炉机领域与本申请的领域并不相同,且两者在实现工作头与待工作部位的对准方式也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予对比文件1以技术启示。
审查员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因此针对原始申请文件作出本驳回决定。